2024年12月30日,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、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,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;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。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有一个还没判刑。其实法院已经审理的很清楚了,没事的那个马某,一开始不知道要杀人,后面杀人的时候也没有参与,最后还是第一个自首的。至于另外两个禽兽,完全是罪有应得了吧。说实话,大家都希望这参与杀人的恶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以平民愤,毕竟老话讲“杀人偿命,天经地义。”但是实事求是地讲,在现行《刑法》之下,这杀人的两个不可能被判处死刑,其中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是法定最高的情形了,况且最高是无期徒刑还是二十年有期徒刑实际上还有一定争议,这已经是现行法下最好的结果了。首先,死刑肯定不可能,《刑法》第49条明确规定“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,不适用死刑。”其次,无期已经最重了,有人可能会说我们因为加入了联合国《儿童权利公约》,所以不能对未满14岁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,我觉得这种说法并不准确,因为该公约第37条第1项规定的是“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、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。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”。而我国的无期徒刑实际上并不属于条约中的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(即某些国家严格的终身监禁),所以理论上可以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徒刑,但是我国从前司法实践中尚未有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顶格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,此案是第一例。因为他们不能被判死刑(包括死缓),最高刑也就是无期,又因为《刑法》第17条规定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也就是这样解释出来的结果要比无期徒刑还低,指向20年有期,但是如果从死刑开始从轻,那从轻或者减轻就包括无期了,这是个基准点选择和法律解释方法的问题,所以我说存在一定争议。马某某之所以免于刑事处罚说得也很清楚,杀人者李某某的电动车停在马某某家充电,他就骑着马某某的电动车载着马某某去案发地,并且途中说了他的计划,马某某在案发时没有帮助杀人,而是离开大棚,案发后李某某张某某分赃也没有带着马某某,只是最后张某某指使马某某砸了个受害者的手机卡,属于销毁证据,属于参与了李某某、张某某杀人的共同犯罪,但是他未参与犯罪预谋,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,也没有参与埋尸,而且年龄也不到14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,不予刑事处罚。所以,没必要带不予处罚的节奏,要看看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起到的具体作用。要真想在未来判处犯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死刑只有修改现行的《刑法》才行,但即使修改了这杀人的恶魔也判不了死刑,毕竟法不溯及既往,不能用未来的法律来判处过去的犯罪(除非现在的法律比过去的法律还轻才能适用,这是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)。我觉得未来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进一步下调,比如下调至8岁,和《民法典》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致。现在的孩子太早熟了,和以前的孩子不能相提并论,从前获取信息的渠道毕竟闭塞,主要是书本、电视这些,随着经济发展、科技进步,手机未成年都快人手一部了,即使孩子没有手机,家长的手机也会常在他们手里,接触各种信息的途径异常丰富,有些孩子的恶毒和成年人的恶毒已经旗鼓相当,不遑多让了,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有些不输成年人,他们并不是“不懂”,而是知道即使违反了法律,法律对我没办法,或者从轻发落、后果能够承受。想通了这点,不少本来就有坏心思的未成年人犯起罪来就有恃无恐了。以后完全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开来,对故意犯罪的不得从轻,因为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深重,进一步减少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罪名类型,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未成年人犯罪,无论罪名,无论主观恶性,都统一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另外,针对一些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当放开死刑,模仿《刑法》第49条针对已满75周岁老人的规定,给出例外条款,一般不适用死刑,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致多人死亡的除外。“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不适用死刑,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。”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未成年人无论犯了何种罪行,统一不适用死刑,且没有任何限制条件。 声明:个人原创,仅供参考 特别声明:以上内容(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)为自媒体平台“号”用户上传并发布,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。 |